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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2日固始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将固始县全行政区域划为野生动物禁猎区,被告人王某某为防止鸟类吃自家位于固始县**镇**村**居民组虾塘养殖的鱼虾,在虾塘埂上架设粘网,通过网捕的方式捕杀鸟类,截至2020年7月19日,现场发现粘网上有疑似野生鸟类死体七只,经鉴定,其中一只为蓝翡翠,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野生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等物证;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解某某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祝旭东

检察官助理:高金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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