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动物驯养表演师,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现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墟**路**园。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3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琼海市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两只蜥蜴,自2018年起携带这两只蜥蜴到全国多地进行动物表演。2020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琼海市动车站携带两只蜥蜴被公安民警查获。案发后,两只蜥蜴被送往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救助。经鉴定,涉案的两只蜥蜴均为爬行纲(REPTILIA)蜥蜴目(SAURIA)美洲鬣蜥科(Iguanidae)美洲鬣蜥属(Iguana)绿鬣蜥(Iguana iguan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总案值为人民币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鬣蜥2只(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筱帆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琼海市**镇**墟**路**园,联系电话
1831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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