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路**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鱼骨头”的网友方某某(另案处理)用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700余元和1000余元分别购买了2只疑似豹纹陆龟;同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老金器材”的网友用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3000余元购买了1只疑似辐射陆龟,驯养在其家中。2020年3月24日,民警根据相关线索将王某某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核查情况,王某某到达后主动向民警供述了购买的3只陆龟,随后带领民警在其家中查获了3只陆龟。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3只陆龟中,1只为龟鳖目陆龟科土龟属辐射陆龟Astrochelysrabiata;2只为龟鳖目陆龟科象龟属豹纹陆龟Stigmochelyspardalis。辐射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1,豹纹陆龟被列入CITES附录Ⅱ。共计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淘宝截图,手机微信截图,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昆明市野生动物及产品移交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清单登记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法收购国家I级野生保护动物辐射陆龟1只,国家Ⅱ级野生保护动物豹纹陆龟2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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