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7月24 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安徽省颍上县**乡**村村民绳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汝南县**镇**桥北侧东河堤段的304棵杨树滥伐,后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汝南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75.39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
2.证人证言: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心忠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汝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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