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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收购滥发林某案)(认罪认罚案件需要)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村。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7月24 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安徽省颍上县**乡**村村民绳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汝南县**镇**桥北侧东河堤段的304棵杨树滥伐,后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汝南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75.39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

2.证人证言: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心忠

2020年9月13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汝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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