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区**号楼**号,住江苏省徐州市**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玳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牟利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17只玳瑁。经浙江海洋大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认定, 17只玳瑁均系幼体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共计人民币104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0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从欧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处收购1只玳瑁,后于2009年7月21日以约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并按照周某某的安排将玳瑁送到国华集团的孙某某(男,38岁,徐州市人)处。2019年该玳瑁因喂养不善死亡。
2. 200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约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1只玳瑁,2016年该玳瑁因喂养不善死亡,由王某某将其制成标本放至仓库内。2019年3月27日,该标本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幼体玳瑁。2015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从某甲公司处以约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玳瑁出售给徐某某,2019年3月27日,该活体玳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幼体玳瑁。
3. 200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约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大黄山杨林”(网名)1只玳瑁。
4. 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1只玳瑁,2014年7月该玳瑁因喂养不善死亡,张某某委托王某某将该玳瑁死体制成标本收藏。2019年4月29日,该玳瑁标本被公安机关扣押,后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幼体玳瑁。
5. 200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约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甲(另案处理)1只玳瑁。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从李某甲位于徐州市湖森堡小区的家中扣押该玳瑁,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幼体玳瑁。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约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甲1只玳瑁,2019年5月8日,该玳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幼体玳瑁。
6. 201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约5000元价格出售给傅某甲(曾用名傅某乙,另案处理)1只玳瑁, 2012年该玳瑁因喂养不善死亡,傅某甲委托王某某将该玳瑁死体制成标本收藏。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从海口某甲海洋之家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处以2100元的价格购买1只玳瑁出售给傅某甲,2017年该玳瑁因喂养不善死亡,王某某将该玳瑁甲片存放于办公室,2019年3月27日,上述玳瑁甲片被公安机关从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甲片为玳瑁甲片。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从某乙公司处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1只玳瑁出售给傅某甲,2019年该玳瑁因喂养不善死亡。
7. 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590元的价格从“梁万里”(网名)处购买1只玳瑁,后以约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另案处理),后杨勋海将该玳瑁送给李某乙(另案处理)。
8. 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从某甲公司处以2100元的价格购买1只玳瑁,后于2012年6月20日以约4000元价格出售给 “宿州龚客户”(网名)。
9. 2013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从某甲公司处购买1只玳瑁,后以约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贾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4月,该玳瑁因喂养不善死亡,被王某某制成标本放在其仓库,2019年3月27日,该标本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幼体玳瑁。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从海口某乙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玳瑁,后于2016年10月出售给贾某某龙。2019年3月25日,该玳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亲体玳瑁。
10. 2015年12月26日,经杨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乙1只玳瑁,李某乙将该玳瑁送给杨某某。2019年5月6日,该玳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幼体玳瑁。
11.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从某乙公司处购买1只玳瑁,后以约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郝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该玳瑁因生病被王某某更换。2019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从郝某某处扣押1只活体玳瑁,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幼体玳瑁。
12.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3300元的价格从某甲公司处购买1只玳瑁,后于2018年6月25日将该玳瑁以约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费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3月27日,该玳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为幼体玳瑁。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玳瑁等物证;2.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记事本、记账凭证、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徐州市水族展览馆接收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娄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欧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范 璞
检察官助理 郑小佩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电话1890520****)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