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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5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新平县居民,家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街道**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在新平县城百信超市旁展销处摊位上、新平县城新东进农贸市场草药摊上等处购买穿山甲片和大象皮,购买后在2017年至2018年间因其妻子某某甲患直肠癌吃了一部分,配草药出售过一部分,剩余部分留着并摆放在其草药摊上出售。2019年5月18日10时许,新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摆在新平县城*****市场的草药摊位上查获疑似穿山甲片4片、疑似大象皮2块等物。

经鉴定:疑似穿山甲片(4片)属穿山甲,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价值为2240.00元;疑似大象皮2块属亚洲象或非洲象,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价值226.00元,以上共计价值246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片4片、亚洲象皮或非洲象皮2块(照片),证实王某购买和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外观特征及被查获的数量。

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在案。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证言证实因其患直肠癌,听人说吃穿山甲壳、大象皮片对病情有好处,其老公王某某买了一些回来给其吃,其在2017年至2018年间吃过两三次。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王某某先后购买穿山甲片四次和大象皮一次,后给其妻子某某甲吃了一部分,配草药出售过一次,剩余部分在2019年5月18日摆放在草药摊上时被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的情况,以及知道穿山甲和大象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不能捕杀。

5.鉴定意见:证实在王某某的草药摊位上查获的动物制品种属、保护级别及经济价值。

6.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易丽芬

代理检察员:张艳菲

2019年12月3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61947****、1352978****(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穿山甲片4片,亚洲象皮或非洲象皮2块。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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