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半文盲,国籍不明,户籍所在地缅甸**,现住德宏州瑞丽市**镇**街**号**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向“菊某”(未抓获)、“段某”(未抓获)等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雷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了1.1千克的大象皮粉,并通过韵达快递将上述象皮粉邮寄到雷某某指定的地址;2019年9月9日,王某某以人民币886元的价格向王某飞(另案处理)出售了一批大象皮,并通过申通快递畹町营业部负责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象皮邮寄到王某飞指定的地址。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瑞丽市畹町镇**街**号附*号的商铺内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商铺左边厨房内右边灶台下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穿山甲甲片1袋;从其商铺厨房门内左边碗柜顶部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穿山甲甲片2袋;从其商铺厨房门内左边碗柜第一层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象皮3块;从其商铺厨房内左边碗柜下查获用于打磨象皮和穿山甲甲片的多功能粉碎机2台;从其商铺二楼住所第二间房内的茶几上查获用透明包装袋包裹的穿山甲甲片粉2袋。
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甲片分别来源于印度穿山甲、马来穿山甲;穿山甲甲片粉分别来源于马来穿山甲、白犀,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查获的象皮来源于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列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非洲象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以上物品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61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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