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开始经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6月15日至21日为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时间,王某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于2019年6月15日10点48分至12点07分,向**课群”微信群内发送12张该考试试题图片、于2019年6月15日9点04分至9点33分,向“**教务群”微信群内发送3张该考试试题图片。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提供试题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菏泽市卫生**委员会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试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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