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商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审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用电鱼机(黄色逆变器28000w皇冠2号牌,锂电池12v、80A风光无限牌)在商南县**镇**社区**组**内电鱼,共电鱼7条,合计0.790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速变器、锂电池、防水皮衣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商洛市禁渔公告、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冀某某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电鱼机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玉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商南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9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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