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3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小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西充县多扶镇阳溪河星河生物河段使用3副刺网(沾网)、1副撒网(旋网)捕鱼,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所捕渔获物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称重,共计25条,8.95公斤。经西充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捕鱼时所使用的一张撒网,最小网尺寸为3.5厘米,属于禁止在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云龙
检察官助理:侯凤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王某某进行生态修复的情况说明;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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