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50*******,汉族,沅江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沅江市**湖***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19时许,王某某在禁渔期间在沅江市**湖**村**组外河水域,采用“地笼网”方式非法捕捞龙虾及各式鱼共计5.8千克。
被告人王某某系行政部门移送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有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