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万子湖**社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至25日夜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在禁捕期内三次驾驶自己的一艘铁质机动船在禁捕区沅江市**湖**纸厂段水域,用禁用渔具八条地笼网(长22米,高0.3米)捕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2日前后一日20时许,王某某在该水域用事先放置的地笼网捕获4斤左右杂鱼和虾,以20元一斤价格出售了两斤给陌生群众,获利40元,另两斤自己食用;
2、2020年9 月24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在该水域通过起事先放置的地笼网捕获4斤左右杂鱼供自己食用;
3、2020年9月25日4时至6时许,王某某在该水域起事先放置的地笼网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船上被查获鱼获物杂色鱼重量为5.13公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赛兰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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