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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钟某某********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地笼和鹰船到汉江钟祥鱤鳤鯮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旧口镇三矶头水域,放置地笼在该水域捕鱼当日3时20分许,被钟某某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地笼3副、渔获物1.4 公斤。经侦查实验,王某某使用的地笼网目尺寸均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尺寸,属于禁用渔具。

2020年6月6日,钟某某公安局旧口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至皇庄水陆派出所调查。2020年8月25日,王某某主动出资购买鱼种在汉江钟祥段海事码头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地笼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钟某某水产局移送案件函等书证;3.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采用禁用的工具在开放水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敏

检察官助理:刘江艳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2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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