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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Z1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居委会**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无为市姚沟镇姚沟居委会碾湾自然村附近长江水域放置七条地笼网捕捞水产品。8月1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从该七条地笼网内起获了3.3公斤的淡水虾,后将地笼网放回原处。8月20日5时许,王某某将3.3公斤淡水虾运到姚沟镇将军庙菜市场售卖时,经无为市姚沟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询问,王某某现场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捕捞的事实,并配合执法人员将自己放置在江里的地笼网起获,移交给现场执法人员。经认定,涉案地笼网为禁止使用的工具,涉案长江水域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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