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区**,1999年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 2008年11月27日假释出狱,考验期至2011年3月28日;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阜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长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3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被长安分局逮捕。
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2********,汉族,群众,无前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长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3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被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携带冰毒驾驶车牌号为津A*****的黑色现代轿车由保定唐县出发行至石家庄市鑫鹏宾馆,王某某与“熊熊”共同吸食冰毒,王某某、李某某在宾馆门口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冰毒及吸毒工具。后经查明:王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的冰毒净重为134.02克。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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