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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桥**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中一路附近巡逻,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白色英菲尼迪牌越野车行迹可疑,拟对其进行盘查,王某某发现警车后逆行逃窜,并向车外抛出一个黑色封口袋,内含三包片剂毒品疑似物(其中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97颗,绿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颗),被公安人员截停后当场查获。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共重18.84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身份信息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城市视频监控截图;4.证人胡某某符某某易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6.检验报告;7.检查笔录;8.抓获、称量、讯问视频、微信语音聊天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检察官助理:魏向佳子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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