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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市**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2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中学附近路段以14000元向“家健”(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袋毒品海洛因。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巷路边将王某某捉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一包毒品海洛因(净重19.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注射器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63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元,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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