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镇**村**组,家住钟某某**镇**路,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钟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9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上午,钟某某公安局文集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吸毒嫌疑,遂将其传唤至文集派出所,公安民警依法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从王某某背包内搜查出一个用卫生纸包着的透明自封袋,内装有白色晶体,另从其黑色手包查获七个小透明自封袋,内装有白色晶体。公安民警依法对王某某持有的上述毒品疑似物进行了扣押、称量,并提取样品送检。经称量,王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共计27.69克;经鉴定,27.69克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物证(照片附卷);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称量提取笔录、现场称重照片、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钟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27.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荆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5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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