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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时许,民警在本市硚口区花园北巷1号门口盘查被告人王某某。经进一步审查,民警于当日22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家中麻将桌垫子下搜出塑料袋一个,内有疑似毒品红绿色片剂。经称量,塑料袋包装内疑似毒品红色与绿色片剂1袋,净重11.16克。经司法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书证;3.证人钱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书;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祥胜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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