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上线购得毒品后,行至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小区北门处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其携带的环保袋中的茶叶包装里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袋,经现场称重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毛重15.35克,净重14.85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王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
4、称重笔录、称重照片、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4.85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姜跃清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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