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桂平市**镇**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一个外号为“**”(另案处理)的男子购得美沙酮一瓶,并将购得的美沙酮存放在桂平市**镇**村**屯家中。2020年6月9日,公安民警根据王某某的主动供述,在其家中查获一瓶疑似毒品美沙酮。经称量,净重21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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