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小组**号附**号,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小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2016年7月30日16时许,民警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在被告人王某某左侧裤包内查获三袋红绿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38.2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现场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毒品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1年6个月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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