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2001年6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2月18日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经纬校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王某某衣兜内缴获白色晶体9包,在其携带的棕色手包内缴获白色晶体5包、红色片剂1包。经称量共计15克,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其中14.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妍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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