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2009年6月4日王某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22日减刑释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魏某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王某甲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方式转给“魏某某”4300元用以购买毒品,“魏某某”电话告知王某甲在西安市临潼区洪庆路“龙凤**有限公司”牌下取毒品。王某甲取到毒品后驾车离开,行至陕西**院(临潼校区)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王某甲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可疑黑色塑料袋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装三小袋疑似毒品,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留检。经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2017—LH--065~01号检材、2017—LH—065~03号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分别为49.41克、9.81克。2017—LH—065~02号检材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美胺酮、美胺酮以及鸦片五种成分,检材净重为19.8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扣押、称量、封存笔录;
5、现场辩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毒品检验鉴定文书;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法制,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鸣
2017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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