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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梁河县人,住云南省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4月2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0时许,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对吸毒人员收戒工作中抓获了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依法搜查,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居住的梁河县**镇**村**幢**号房间查获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1.06克、毒品鸦片119.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五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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