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路**号,住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3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盈江县**镇**路王某某开的“**大排档店”查获罂粟籽一包。2019年11月27日,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盈江县公安局。2019年12月3日,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对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罂粟籽一包进行称量,净重727.47克。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系罂粟属的罂粟种子具有生活力,萌发率在94.00%-95.00%之间,平均发芽率为94.6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892****。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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