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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610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大洼子村委会*****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2020年1月1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通过手机淘宝网,以190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购买枪支一支。2018年8月21日,罗平县公安局在协助河北警方核查一涉枪案件时, 打电话向被告人王**询问是否在网上购买过枪支,被告人王**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非法购买枪支的事实,并委托其妹婿高**将该枪支交到罗平县公安局。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提取、辨认笔录、照片;2.鉴定意见;3. 证人高**证言;4. 被告人王**供述和辩解;5. 侦查人员“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王**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3月25

附: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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