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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几年前,被告人王某某以120元人民币在安化火车站附近购买了火铳一支,并长期存放在其家中。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了验证该火铳是否生锈,王某某在溆浦县三江镇梅兰村的山上用该火铳打了一枪。2020年3月26日,王某某向溆浦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上缴火铳。经鉴定,王某某持有的火铳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波

检察官助理:潘娅慧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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