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4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10多年前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平时用于打猎,王某某一直将该火枪藏于家中并没有取得持枪许可证。2019年8月16日,该火枪被桃源县公安局扣押,同年8月27日,王某某主动向桃源县公安局投案。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克华、周洪波的证言;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4、鉴定意见:常公物鉴(痕检)字[2019]52号鉴定意见书;5、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新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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