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从同村村民手里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疑似火药枪用于打松鼠。2019年11月26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该疑似火药枪。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火药枪应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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