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0********,四川省洪雅县人,住洪雅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从同村村民手里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疑似火药枪用于打松鼠。2019年11月26日,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该疑似火药枪。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火药枪应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三)鉴定意见;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蓉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