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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山东省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屯**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1时许,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被告人王某甲家中私藏枪支,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现在的居住地进行搜查,在被告人王某甲住宅南侧房间衣柜与书橱空间内搜查出一把气枪和一把制式猎枪。2020年1月8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制式猎枪系火药燃烧产生的气体压力为动力进行发射,是枪支,且具有杀伤力;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产生的气体压力为动力进行发射,是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搜查笔录;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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