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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8********,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号。该王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告人王某某从李某某(已去世)手中花30余元购买了一支火药枪(俗称辽宁枪),该枪为红色枪托、军绿色肩带,主要用于看家、管护庄稼。近年来公安机关多次宣传公民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并督促持有枪支的村民主动上缴枪支。王某某为了能够继续使用并未上缴枪支

2020年1月14日,勉县公安局长沟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并于当日依法从王某某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

2020年2月3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自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2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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