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4〕82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日,居民身份证号6224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农民。2013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护庄稼从他人处购买单筒猎枪一支,存放于临洮县**镇**村**社**号家中。2013年11月12日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存放的单筒猎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定西市公安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痕迹9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艳

2014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页。

3.鉴定人名单附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