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0年左右在马某某(已逝)处以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火药枪,王某某购买火药枪后,多次使用该枪支,2020年6月19日,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查获该枪支。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余航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77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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