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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54********,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安龙县公安局民警在安龙县**街道**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火药枪2支,铁砂1531克,药角1个,底火115个,钢珠3颗。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火药枪2支,铁砂1531克,药角1个,底火115个,钢珠3颗;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820868****。

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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