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8日20时许,黄某某和黄某甲被告人王某某的三菱吉普车开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还给王某某,在**村王某甲家时遭到王某乙持斧头恐吓。后黄某某和黄某甲此事告诉王某某,王某某返回家中,在其家门口的围墙边拿起一把自制的猎枪和一个羊角锤,后吩咐王某丙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去王某甲家,王某某手持自制猎枪闯进王某甲家找到王某乙,便手持猎枪威胁王某乙蹲在地上,并叫王某丙殴打王某乙,王某丙持铁锤殴打王某乙背部,此时,王某乙就持斧头起来反抗,王某某即手持猎枪向天开枪,尔后逃离现场。
2014年5月20日,王某某携带作案时使用的猎枪到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山派出所投案。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被扣押的猎枪系自制仿12号猎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缴的猎枪;2.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3.证人王某丙、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5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4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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