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江油市**镇**村**组自己家中二楼,存放了火药枪一支,管状物两根,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辉俊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散件1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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