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在冕宁县**乡一村民手中购买了一支改装射钉枪带回家中后一直存放,2019年8月以来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专项宣传后,被告人王大贵于2019年8月22日主动到冕宁县公安局**派出所将自己持有的枪支上交。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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