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乡**村**社**号,农民。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让朋友王强对自己购买的射钉枪改装后准备打猎,2020年1月17日,该枪支被山寨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被查获。经平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持有的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属于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甲、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枪支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摆凤琴
检察官助理:章玺龙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1册,补充材料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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