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家住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镇康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到镇康县**乡**垭口王某某家伙房查获枪支1支。经鉴定,查获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前装填式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1支;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居住地云南省镇康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72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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