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永德县公安局崇岗派出所获悉家住永德县**乡**村**组的王某某有非法制造枪支的嫌疑,民警于2019年12月5日11时34分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家中搜出射钉枪一支,以及射钉弹、铅钯等物。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枪支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忠生
检察官助理:林艳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德县**乡**村委会**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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