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双柏县公安局嘉派出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前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房**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家进行调查,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让其父亲主动上交疑似枪支1支。尔后双柏县公安局嘉派出所民警持《搜查证》对被告人王某某家的住宅进行搜查,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卧室及猪圈内又查获疑似枪支3支、射钉弹32发、步枪弹3发、疑似黑火药122.06克、铁砂及钢筋头624.73克。经侦查,查获的疑似枪支、弹药均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四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涉案的以上枪支及物品扣押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物证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4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的枪支及物品已扣押存于双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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