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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号**小区**栋**号。2002年7月30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3月9日,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董某某(另案处理)从他处获得手枪一支和子弹若干用于防身。2018年,董某某将该手枪和子弹十发委托被告人王某某为其保管,王某某将该手枪和子弹存放于峨眉山市新坪镇任严村8组42号。2020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将该手枪和子弹十发查获。经鉴定,王某某持有的手枪和子弹认定为枪支、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843****;

2.本案卷宗材料3册(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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