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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4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45********,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瑞金市人,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经群众匿名举报,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位于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的住宅进行搜查,王某某得知派出所民警来以后,主动交出在其家中二楼杂货间内一把已经不能使用的土铳。民警对王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后,在王某某家一楼南侧第二间卧室内西南墙角边,发现一把已经上好药的土铳(长度1.3米,铁制枪管,木质枪身,带激光瞄准器),并在卧室内搜查到小弹丸618颗(铅质弹珠)、钢珠40颗、钢珠40颗、铁条15根、大弹丸14颗、黑火药1罐、红硝3支。2018年12月14日,经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持有的两把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无持枪证不能持有枪支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多次缉枪治爆,仍然拒绝上缴并藏匿该二把土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峻

2020年7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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