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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9时,龙山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龙山县靛房镇万龙村王某某家中有枪,龙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发现并扣押射钉枪一把,钢珠152颗、射钉弹20颗。经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同日,王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涉案物品接交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枪支鉴定文书;5.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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