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县,住**县**路**号。无前科,非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1日临时羁押于福建省**县看守所,2019年12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华龙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浦城县山下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疑似枪支一把。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端春

检察官助理:刘  欣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郭某某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