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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苗族,小学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现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石阡县**乡其外公吴某某家获得一把火药枪及部分火药,并将枪支及火药拿回藏匿于石阡县**镇**村***组的家中。

二、2015年冬天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和支付宝,购买无缝钢管、握把、枪托等枪支配件,并通过在百度网上学习改装射钉枪知识,利用电焊机在家中非法制造两支枪支。

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三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等;2.吴某甲、罗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姚元林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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