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77********,藏族,专科毕业,群众,道孚县**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四川省道孚县**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四川省王燕在道孚县鲜水东路420 号藏饰商店与一名陌生男子相遇,陌生男子提出向王某某售卖枪支、弹药后俩人至藏饰商店旁的巷子里进行交易,王某某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在该陌生男子处购买手枪一支,手枪弹36枚,步机弹25枚。购买后王某某将手枪及子弹带回道孚县**镇**巷**号自己家中的保险柜内。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因查获其他案件时将王某某存放手枪及子弹的保险柜依法扣押,王某某当即承认此保险柜是自己的,且里面装有危险物品。2019年12月0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保险柜进行开柜检查过程中发现柜里存有疑似手枪一支、手枪弹36枚、步机弹25枚。
经鉴定:1、送检的疑似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2、送检的第一类36枚疑似子弹为国产、军用7.62mm“64式”手枪弹。3、送检的第二类25枚疑似子弹为国产、军用7.62mm“56式”步机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枪及子弹;2、书证:案件来源情况,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枪及子弹的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及证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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