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山门垅村四组一个小地名叫“岩板冲”的路上持一把火铳准备上山打猎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火铳为枪支。
2019年10月28日,王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亮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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