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2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5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因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及丁某某(已判决)、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苍南县**镇寿山村赌场内,因怀疑被害人杨某某赌博时出老千,对杨某某拳打脚踢并要求其退赔赌博所输掉的钱。因索取财物未果,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丁某某、曾某某(已判决)、白某某等人强制将杨某某及其朋友吴某某带上车,驱车从该赌场先后带至**镇**村山边空地、垟头村采石场等地。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等人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从杨某某的银行信用卡内刷走人民币11000元。且在丁某某强制要求、威胁下,杨某某伟出具2份共欠丁某某20000元的欠条。后至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吴某某被释放。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势已达轻微伤,吴某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丁某某、白某某、曾某某、王某乙、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葵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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